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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园内学生伤害案件,校方如何能做到无责

以案说法 2024/11/11

近日,本所律师王瑞禹、李雅君(实习律师)代理的因校园内学生受伤害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获得胜诉判决,法院判决校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。在同类案件中,学校一般要承担20%-50%不等的赔偿责任。本所律师在接案后,立即展开案例检索和法律研究,并指导学校搜集相关证据,从事前、事中、事后多个角度论证学校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,法院最终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,认定学校无须承担责任。


【案情简介】

2022年11月某日的课间休息时间,学生A与学生B在教学楼侧门一层门口长椅处玩耍,导致学生B眼睑受伤。事发地点属于监控死角,无法确认学生B受伤的具体情况。事发后,班主任将学生B送往医务室处理,并通知双方家长,双方家长赶到学校后将学生B送至医院治疗。学生B后续治疗发生医疗费用1.5万余元。双方家长就损失的赔偿无法达成一致,学生B的家长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学生A及其家长、所在学校承担医疗费15861元、护理费3380元、交通费294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。


【胜诉原因】

一、充分理解法律规定

案发时,学生A与学生B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: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”据此,法律推定学校承担侵权责任,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。

为此,本所律师从以下多个角度展开论证:

第一, 学校设置安全管理制度,日常开展安全教育活动,已尽到事前的教育和管理职责;

第二, 学校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建设,事发地不存在安全隐患;

第三, 事发时,学校将原告及时合理地送医救治,并及时通知家长;

第四, 事发后,学校积极组织双方调解矛盾;

第五, 学生有课间活动的自由,法律不宜苛求学校对每位学生时刻跟踪管理,既不具有合理性也不符合社会期待。

二、整理、用好相关证据

根据上述代理思路,本所律师指导当事人整理了如下证据:

第一组证据:证明学校已建立和落实相关制度、尽职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。

1. 《班主任职责制度》《处理校内突发事件制度》等学校制度文件;

2. 学校组织安全教育活动照片;

3. 学生所在班级安全教育班会录音。

第二组证据:证明事发时学校尽责履行了送医和通知义务。

4. 学校事发地现场照片;

5. 班主任的证言;

6. 班主任与双方家长的微信沟通记录;

7. 学校校医的证言。

第三组证据:证明事发后学校积极组织双方调解矛盾。

8. 学校领导组织双方家长谈话的录音。

本所律师结合上述证据,充分证明学校在事前、事中、事后已尽到教育及管理职责,不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

【裁判结果】

2024年7月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学生B及其家长承担90%的赔偿责任,驳回其他诉讼请求。学生B及其家长对一审判决不服,提出上诉,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。2024年10月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【裁判要旨】
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:“本案发生在课间,无论从保障学生享有课间活动自由的角度考虑,还是从学校教学管理、秩序维护的现实可能性考量,均不宜苛求学校在课间休息期间对所有学生的行为进行逐一管理。……(学校)事发前已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,事发后积极联系家长并送医救治,已尽到教育管理在职责,无须承担责任。”

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:“本次案涉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期间,具有一定的偶发性,从学校日常教学管理、秩序维护的现实可能性,以及保障学生享有课间活动的自由度考虑,均不宜苛求学校对课间休息学生的行为进行逐一管理。(学校)已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学校事发前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,事发后及时联系了家长并送医救治,一审法院认定(学校)尽到了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及不承担责任,并无不妥。”


【律师建议】

对于中小学校、幼儿园而言,学生人身安全是校园安全的核心,应当给予高度重视。学生的意外伤害具有突发性、不可控性。

在此,本所律师对中小学及其他教育机构提出如下建议:

1. 建立日常安全管理制度、对学生开展常态化安全教育;

2.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、条件;

3. 事发时即时处置,第一时间将受伤学生合理送医救治,及时通知家长;

4. 事后学做好沟通和调解工作,并留存好相关的工作记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