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事人刘某在三甲医院洗衣房勤勤恳恳干了十年,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时,医院只认可后一段合同期,前三年工龄成了“黑户”。
手里只有泛黄的工作证、模糊的体检报告照片、几段零散的银行流水,仲裁阶段,因“证据不足”被驳回。
局面被动,但燕文涛律师没有退缩。一审程序中,燕文涛律师果断向法院申请调查令,直指银行代发账户的“实际出资人”。
调查令落地,银行后台数据浮出水面:自2011年7月起,被告医院院务部按月、持续、固定地向刘某支付款项,交易附言赫然写着“工资”。钱,是医院财务亲手发的。所谓“培训人员”“其他单位派驻”的抗辩,不攻自破。
医院转而提出两点核心抗辩:一是2014年合同系首次签订且约定了试用期,以此主张劳动关系始于2014年;二是社保缴纳挂在关联单位,试图以此否定用工主体。
燕文涛律师一一击破:书面合同签订时间不等于用工之日,试用期约定更不能反推劳动关系起始时间,这是对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七条最基本的尊重。
至于社保缴纳主体,医院自认劳动关系的2014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,社保同样挂在关联单位——同一个社保缴纳主体,在自认的期间内不影响用工认定,在不认的期间内就成了“用工主体错误”?这种“双重标准”,于法无据,于理不合。孤证不够,就织成网:2013年体检报告,单位栏写“附属医院-洗衣房”;工作证证明工勤岗位;社保记录覆盖2013年至2018年,与用工时间吻合;解除协议中的经济补偿明细,白纸黑字写着“入职时间2011年6月1日,补偿年限12年”,款项计算方式完全对应月平均工资×12年,银行交易附言标注为“经济补偿金”。
银行流水+辅助证据=闭环证据链。一审、二审法院均采信,最终确认:刘某与医院于2011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。




燕文涛律师提示: 面对强势对手、证据缺失时,不要畏惧。申请法院调查令,往往能撬动被隐藏的真相。 一次主动出击,胜过百般被动解释。
